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來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編輯:數字音視工程 2007-11-09 00:00:00 加入收藏 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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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06號
《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羅清泉
二〇〇七年七月八日
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全省招投標活動,維護招投標市場秩序,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招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招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除依法不實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外,招投標活動必須公開進行。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發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門組成的省招標投標工作管理委員會,負責全省招投標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
縣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投標活動的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交通、建設、水利、國土資源、信息產業、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規定,負責本部門、本系統內的招投標管理工作。
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門在省招標投標工作管理委員會的統—指導、協調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必須按分級的原則進入綜合招投標中心招投標。禁止任何形式的場外交易。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
第二章招標范圍
第七條下列類型的工程建設項目,不論是進行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還是采購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等,均為招標的范圍:
(一)大中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八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信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九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項目;
(三)體育、旅游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項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項目;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十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十一條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十二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三條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凡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類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十四條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標準的調整,由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根據國家規定和本省實際情況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但在報告工程建設項目時,應提出不招標申請,說明原因,并按投資管理權限,由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準: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項目;
(二)抗洪、搶險、救災的應急工程項目;
(三)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的項目;
(四)建設項目的勘測、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五)國家規定可不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
第十六條政府采購、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的強制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招標程序、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
第十七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招標文件;
(二)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三)接受投標人遞交的投標申請;
(四)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向合格的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和相關資料;
(五)組織合格的投標人進行現場勘察,并對相關問題作出說明;
(六)編制投標文件,并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投標;
(七)組建評標委員會;
(八)開標、評標,提交評標報告;
(九)確定中標人;
(十)發出中標通知書,簽訂合同。
第十八條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招投標活動中,有關當事人還必須執行下列規定:
(一)招標人在編制和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時,一并提出項目的具體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報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二)評標委員會的專家必須從省綜合性評標專家總庫或子庫中隨機抽取;
(三)對中標人先行公示,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有資金投資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的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發布招標公告。
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上發布。被指定的媒介不得收取公告費。
第二十條省重大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邀請招標:
(一)因技術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數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涉及國家機密或專利權保護的;
(三)受自然資源及環境限制的;
(四)新技術或技術規格事先難以確定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在保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下進行。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具備下列條件,且經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但必須進綜合招投標中心運作: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
(三)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
(四)設有專門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五)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規規章。
第二十二條必須招標的項目在定標后,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和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
(二)資格預審文件和資格預審結果;
(三)招標文件;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投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二十四條中標人先行公示的具體規定,由省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二十五條服務類、貨物類項目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項目的招投標程序,由省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制定。
政府采購、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的程序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行政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省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制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醫療器械和藥品集中采購等項目以及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貨物和服務項目的強制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七條省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招投標執法檢查,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及時糾正和查處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省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按照節約成本、方便當事人的原則,對全省各級綜合招投標中心的布局作出規劃,制定綜合招投標中心的運作規范和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第二十九條省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建立和管理省級綜合性評標專家總庫,指導全省各地、各行業建立專家子庫并與總庫聯網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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