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初步方案核準規定
來源:貴州招投標網 編輯:數字音視工程 2009-04-20 00:00:00 加入收藏 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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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號
貴州省人民政府公報--2006年第1期
《貴州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初步方案核準規定》已經2005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石秀詩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條 為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的行為,加強對招標活動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貴州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規定應當進行招標并實行審批制、核準制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實行備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實行備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設項目,系指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以國有企業擔保或者以國有資產抵押、質押的商業銀行貸款投資的項目。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初步方案(以下簡稱招標初步方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第四條 招標初步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范圍,項目擬采用部分招標的,應當說明不招標部分的理由;
(二)招標組織形式;
(三)招標方式;
(四)項目招標標段;
(五)投標人的資質要求;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五條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并實行審批制的工程建設項目,在向審批部門報送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同時報送招標初步方案。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并實行核準制的工程建設項目,在向核準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時,同時報送招標初步方案。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并實行備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設項目,在向備案部門報送工程建設項目備案報告時,同時報送招標初步方案。
因特殊情況,在報送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報告前先行開展勘察、設計招標活動的,應當在報送的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六條 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第七條 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應當向核準部門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法人證書或者項目法人營業執照或者項目法人組建文件;
(二)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力量情況說明;
(三)內設的招標機構或者專職招標業務人員的基本情況說明;
(四)擬使用的專家庫情況說明;
(五)以往編制的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以及招標業績的證明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八條 實行審批制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初步方案,按下列程序辦理核準:
(一)應當報送國務院、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初步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上報;
(二)應當報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以及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逐級核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相應的管理權限,招標初步方案由相應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準或者逐級核報。
第九條 實行核準制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初步方案,按下列程序辦理核準:
(一)應當報送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初步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上報;
(二)應當報送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以及應當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投資主管部門逐級核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相應的管理權限,招標初步方案由相應的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者逐級核報。
第十條 實行備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初步方案,按照相應的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一條 核準部門在審查招標人報送的招標初步方案時,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5日內一次告知招標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二條 核準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報送的招標初步方案做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對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核準的招標初步方案進行招標。
招標人在招標活動中確需對已核準的招標初步方案的內容作出調整的,應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一次核準手續只適用于一個工程建設項目。
第十四條 核準部門核準招標初步方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 核準部門應當將已核準的招標初步方案在核準后10日內抄送相關行政管理和監督部門。
第十六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資金提供方對工程建設項目報送招標事項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但違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招標初步方案依法應當經核準部門核準而未經核準的、或者未按核準部門核準的招標初步方案進行招標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情節嚴重的,可以宣布中標無效;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核準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核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招標初步方案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核準決定的;
(二)不予核準符合法定條件的招標初步方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核準決定的。
第十九條 核準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招標初步方案核準過程中,有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等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本規定于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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