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來源:河北招投標網 編輯:數字音視工程 2009-04-20 00:00:00 加入收藏 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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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 河北
頒布時間: 2002-09-27
類別: 國務院及各部委招投標法規
正文:
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五十四號)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已由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01年9月27日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9月27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和協調。省和設區市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負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及相關規定,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
第五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預招標投標活動。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進行監督管理過程中,不得向招標投標當事人、招標代理機構收取任何行政事業性費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舉報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必須招標的范圍和規模標準
第六條 下列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工程建設項目達到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社會福利、體育、旅游等項目;
(九)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項目;
(十)其他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
第七條 下列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家融資和使用國際組織、外國政府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達到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股權的項目;
(四)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集資金的項目;
(五)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集資金的項目;
(六)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七)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八)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九)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十)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十一)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八條 下列貨物采購、服務和特許經營等項目達到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符合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勘察、設計、監理,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
(二)醫療機構的醫療設備和藥品的采購;
(三)國家資助的科研課題項目;
(四)政府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主體的選擇;
(五)政府投資項目組建者的選擇;
(六)道路、供水、電力等由國家壟斷或者控制的設施或產品經營權的選擇。
第九條 符合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范圍的工程建設項目、貨物采購、服務和特許經營,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一百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醫療設備、藥品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科研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三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標準,但總投資額在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五)總投資額一千萬元以上的政府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主體的選擇;
(六)總投資額一千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組建者的選擇;
(七)年經營額一千萬元以上道路、供水、電力等經營權的選擇。
第三章 招標和投標
第十條 招標人是依據本辦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招標人在招標工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搞虛假招標,不得和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向項目審批部門報送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建議書(代可研)時,必須同時擬定項目的招標方案,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招標方案的內容包括:
(一)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的具體招標范圍;
(二)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擬采用的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擬采用自行招標和擬采用邀請招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三)其他有關內容。項目批準后,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通報所批準的招標方案等情況。
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確需對招標方案作出調整的,應當到原項目審批部門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第十二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但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必須提出不招標申請,并說明不招標原因:
(一)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技術或者專用技術的,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承包商、供應商或者服務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四)其他原因不適宜招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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