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
來源:山西招投標網 編輯:數字音視工程 2009-04-24 00:00:00 加入收藏 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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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
國辦發[2004]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2000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實施以來,我國招投標市場發展總體是好的,招投標活動日趨普及,招投標領域不斷擴大,已經成為經濟生活的重要內容。但是,招投標活動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妨礙了《招標投標法》的實施,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滋生了腐敗現象。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經濟環境,推動反腐敗工作的深入開展,必須加強和改進招投標行政監督,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的重要意義
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措施。當前,招投標活動中存在著嚴重問題,一些部門和地方違反《招標投標法》,實行行業壟斷、地區封鎖;少數項目業主逃避招標、虛假招標,不按照法定程序開標、評標和定標;有的投標人串通投標,以弄虛作假和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中標,在中標后擅自轉包和違法分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違法行為查處不力;工程建設招投標活動中存在行賄受賄、貪污腐敗現象,一些政府部門和領導干部直接介入或非法干預招投標活動。這些問題需要通過健全制度、完善機制、強化監督、規范行為來切實加以解決。
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是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全國統一市場形成的內在要求。規范的招投標活動有利于鼓勵競爭,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保護,促進生產要素在不同地區、部門、企業之間自由流動和組合,為招標人選擇符合要求的供貨商、承包商和服務商提供機會。
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是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在政府投資領域引入競爭機制,嚴格執行招投標制度,有助于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水平,促使企業增強市場意識,改善經營管理,這對于保障國有資金有效使用,提高投資效益具有重要意義。
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是加強工程質量管理,預防和遏制腐敗的重要環節。工程質量是百年大計,直接關系建設項目的成敗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我國這些年來發生的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和重大腐敗案件,大多與招投標制度執行不力,搞內幕交易、虛假招標有關。認真貫徹《招標投標法》,嚴格規范招投標程序,將招投標活動的各個環節置于公開透明的環境,能夠有效地約束招投標當事人的行為,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保證項目建設質量。
二、打破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促進全國市場統一
招投標制度必須保持統一和協調。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快招投標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或廢止與《招標投標法》和《行政許可法》相抵觸的規定和要求,并向社會公布。堅決糾正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行為,不得制定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其他系統投標人進入本地區、本系統市場;取消非法的投標許可、資質驗證、注冊登記等手續;禁止以獲得本地區、本系統獎項等歧視性要求作為評標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不得要挾、暗示投標人在中標后分包部分工程給本地區、本系統的承包商、供貨商。鼓勵推行合理低價中標和無標底招標。
三、實行公告制度,提高招投標活動透明度
為保證投標人及時、便捷地獲取招標信息,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公告,必須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規定在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發布,在招標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同時在其他媒介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標公告的發布地點和發布范圍。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在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對非法干預招標公告發布活動的,依法追究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責任。
加快招投標信息公開的步伐,提高政府監管和公共服務能力。要公布招標事項核準、招標公告、中標候選人、中標結果、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活動等信息,及時公告對違規招投標行為的處理結果、招投標活動當事人不良行為記錄等相關信息,以利于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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