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意見
來源:山西招投標網 編輯:數字音視工程 2009-04-24 00:00:00 加入收藏 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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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發〔2009〕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不斷加強制度建設、規范采購行為,政府采購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益,以及防范腐敗、支持節能環保和促進自主創新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個別單位規避政府采購,操作執行環節不規范,運行機制不完善,監督處罰不到位,部分政府采購效率低價格高等問題仍然比較突出,一些違反法紀、貪污腐敗的現象時有發生,造成財政資金損失浪費。為切實解決這些問題,全面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堅持應采盡采,進一步強化和實現依法采購
財政部門要依據政府采購需要和集中采購機構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產品分類。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大推進政府采購工作的力度,擴大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范圍,對列入政府采購的項目應全部依法實施政府采購。尤其是要加強對部門和單位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其他資金或使用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款進行采購的管理;要加強工程項目的政府采購管理,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除招標投標外均按《政府采購法》規定執行。
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執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標準,合理確定采購需求,及時簽訂合同、履約驗收和支付資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和影響采購活動。屬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項目要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施;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采購項目,未經財政部門批準不得采取其他采購方式,并嚴格按規定向社會公開發布采購信息,實現采購活動的公開透明。
二、堅持管采分離,進一步完善監管和運行機制
加強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與操作執行相分離的體制建設,進一步完善財政部門監督管理和集中采購機構獨立操作運行的機制。
財政部門要嚴格采購文件編制、信息公告、采購評審、采購合同格式和產品驗收等環節的具體標準和程序要求;要建立統一的專家庫、供應商產品信息庫,逐步實現動態管理和加強違規行為的處罰;要會同國家保密部門制定保密項目采購的具體標準、范圍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購項目保密而逃避或簡化政府采購的行為。
集中采購機構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規定組織采購活動,規范集中采購操作行為,增強集中采購目錄執行的嚴肅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在組織實施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采購代理費用和其他費用,也不得將采購單位委托的集中采購項目再委托給社會代理機構組織實施采購。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實現采購活動不同環節之間權責明確、崗位分離。要重視和加強專業化建設,優化集中采購實施方式和內部操作程序,實現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
在集中采購業務代理活動中要適當引入競爭機制,打破現有集中采購機構完全按行政隸屬關系接受委托業務的格局,允許采購單位在所在區域內擇優選擇集中采購機構,實現集中采購活動的良性競爭。
三、堅持預算約束,進一步提高政府采購效率和質量
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和財政部門預算管理的要求,將政府采購項目全部編入部門預算,做好政府采購預算和采購計劃編報的相互銜接工作,確保采購計劃嚴格按政府采購預算的項目和數額執行。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管部門、采購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間的相互銜接,通過改進管理水平和操作執行質量,不斷提高采購效率。財政部門要改進管理方式,提高審批效率,整合優化采購環節,制定標準化工作程序,建立各種采購方式下的政府采購價格監測機制和采購結果社會公開披露制度,實現對采購活動及采購結果的有效監控。集中采購機構要提高業務技能和專業化操作水平,通過優化采購組織形式,科學制定價格參數和評價標準,完善評審程序,縮短采購操作時間,建立政府采購價格與市場價格的聯動機制,實現采購價格和采購質量最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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