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
來源:廣東招投標協會 編輯:數字音視工程 2009-04-27 00:00:00 加入收藏 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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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省九屆人大第十二次會議(第59號)
頒布時間:1999年9月24日
實施時間:2000年1月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管理,維護建設市場的正常秩序,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條例。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建設監理,必須進行招標: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融資的建設工程;
(二)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建設工程;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工程;
(四)國有、集體所有制單位投資的建設工程;
(五)國有、集體所有制單位參與投資的建設工程;
(六)國有、集體所有制單位參股的企業投資的建設工程。
第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招標,是指發包人將其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設備供應、施工、裝飾裝修等,通過招標方式發包給符合資質條件的總承包單位的行為。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是指發包人通過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方案的招標,將該建設工程的勘察任務和工程設計任務發包給符合資質條件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行為。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是指發包人將其建設工程的基礎、土建、設備安裝、管線敷設、裝飾裝修施工任務,通過招標方式,發包給符合資質條件的施工單位的行為。設備供應招標,是指發包人將其建設工程所需的成套設備和配套機電設備、專用和非標準設備的供應任務,通過招標方式,發包給符合條件的供應單位的行為。建設監理招標,是指發包人將其建設工程的監理任務,通過招標方式,委托給符合資質條件的建設監理單位的行為。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和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同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按項目隸屬關系分別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項目和跨地區合作項目的招標投標,由本省主投資方依據地或者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六條 按本條例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應當按照項目的隸屬關系,分別在省、市、縣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進行。交易中心是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為招標人和投標人提供場所、信息和咨詢服務,為有關部門在該中心內辦公提供必要條件,使招標投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的服務機構,其不得代理組織招標和參與評標定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交易中心提供的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服務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七條 同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資格審查、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或者建設工程開工報告審批、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手續辦理等工作,應當在交易中心內辦理。
第八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進行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區、本系統外符合資質條件的單位參加投標。
第九條 建設工程招標實行業主負責制。本條例所稱業主為建設工程的投資者。建設工程由政府投資的,業主為建設工程的管理者或者使用者。
第二章 招標
第十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列必須進行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為:
(一)需要統籌安排的基礎設施的項目總承包;
(二)國家和地方的重點建設工程和大中型建設工程的勘察和建設監理;
(三)城市主干道、廣場、交叉路周邊的二級以上建筑物,城市大中型公共建筑,超高層建筑,用地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區和工業小區,城市主要街道的景觀和廣場,以及重點建設工程的設計;(四)建筑面積一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發包價一百萬元以上的單體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區,以及工程發包價三百萬元以上的工業、能源、交通、水利、市政等建設工程的施工;(五)總概算在三百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所需的成套設備、配套機電設備、專用設備和非標準設備的供應。地級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制定不高于前款規定的范圍和規模標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外商和私人獨資、捐資的建設工程,是否以招標方式發包,由業主、捐資者自行決定,但是,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的建設工程,應當依法招標發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搶險抗災、以工代賑、保密等不宜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可以不通過招標方式發包。
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等單位自籌資金并且自用的建設工程,其單位的資質條件符合要求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可以自行承擔相應的任務。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招標發包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發包時,應當取得該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已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和立項審批手續;
(二)招標人進行總承包招標發包時,應當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已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和立項審批手續,建設資金已落實;
(三)招標人進行建設全過程監理招標時,應當完成立項審批手續;招標人進行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監理招標時,應當完成勘察和設計工作;
(四)招標人進行施工招標時,應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資金已落實;按規定應當實行建設監理的工程,已簽訂建設監理合同;
(五)招標人進行設備供應招標發包時,應當完成設計工作,設備的技術性能已確定,所需資金已落實。
第十二條 招標人具有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一)擁有與建設工程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二)具有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招標人不具備前款條件的,應當委托具備前款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其組織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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