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來源:安徽省招標中心 編輯:數字音視工程 2009-04-29 00:00:00 加入收藏 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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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編號:皖政辦[2004]25號 頒布日期:2004-05-08 實施日期:2004-05-08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招標、投標
第三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四年五月八日
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路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公路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管理權限,負責對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建設、監察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工作。
第二章 招標、投標
第四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五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建設單位在向項目審批部門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同時擬定項目的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以及國家出資項目的招標范圍,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第六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的;
(二)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不進行招標的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提出不進行招標申請,并說明原因。
第七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公路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邀請招標:
(一)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限制等原因不宜公開招標的;
(三)對專有技術和專利權保護有特殊要求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國務院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分別報國務院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批準。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但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立項的,由有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是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項目法人。
招標人具有國家規定的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所代理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相適應的資格。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7日前,向有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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