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招標投標投訴處理暫行辦法
來源:安徽省招標中心 編輯:數字音視工程 2009-04-29 00:00:00 加入收藏 咨詢

所在單位: | * |
姓名: | * |
手機: | * |
職位: | |
郵箱: | * |
其他聯系方式: | |
咨詢內容: | |
驗證碼: |
|
合肥市招標投標投訴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機制,規范投訴及受理投訴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招投標活動的投訴及其處理活動。招投標活動包括招標文件(含答疑、變更通知等)發出、資格審查、投標、開標、評標、中標、項目考查、合同簽訂及項目履約等各階段。
第三條 市招標投標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管辦)負責管理全市行政區域內招投標活動的投訴及處理工作;投訴事項涉及國家工作人員違規違紀行為的,由市監察局負責并會同相關部門處理;投訴事項涉及有關行政管理工作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協助調查處理。
第四條 招投標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以下簡稱投訴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規定的,有權依法投訴。
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和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投訴可采取正式文件、信函、傳真、來訪等方式進行。
第五條 投訴人投訴實行實名制,投訴事項應當真實具體,有事實依據,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
第六條 投訴受理部門應在媒體公告受理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堅持公平、公正、簡便、高效原則處理投訴。
第二章 投訴的提起與受理
第七條 投訴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依法先行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提出書面質疑;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的書面答復不滿意,或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的,投訴人可再行提起投訴。
投訴人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投訴。
第八條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
(二)被投訴人名稱、地址和投訴具體事項及事實依據;
(三)提起投訴日期;
(四)投訴請求和主張事項;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六)署名。投訴人為法人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其他組織或個人投訴的,投訴書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外文投訴書應當同時提供中文譯本;解釋材料以中文譯本為準。
投訴書不符合要求的,投訴受理部門應及時告知投訴人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或修改后重新投訴。
第九條 投訴人可以直接投訴,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投訴事務。代理投訴事務時,代理人應將授權委托書連同投訴書一并提交投訴受理部門;授權委托書應當明確委托代理的權限和事項。
第十條 市招管辦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視情分別做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二)符合受理條件的,作出受理決定,受理日自收到投訴書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未參與本次投訴涉及的招標投標活動,或與該投訴事項無任何利害關系的;
(二)投訴事項或投訴請求不清晰、相關依據或證明材料不全,無法查證的;
(三)投訴書署名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
(四)提出的投訴未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方式送達的;
(五)逾期投訴的;
(六)投訴人對已經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滿意,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新的證據的;
(七)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的。
評論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