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合肥市人民政府第126號令)
來源:安徽招標咨詢網 編輯:數字音視工程 2009-04-29 00:00:00 加入收藏 咨詢

所在單位: | * |
姓名: | * |
手機: | * |
職位: | |
郵箱: | * |
其他聯系方式: | |
咨詢內容: | |
驗證碼: |
|
【標 題】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26號
【發布日期】2007-01-31
【實施日期】2007-03-01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是否有效】 有效
--------------------------------------------------------------------------------
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26號
《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吳存榮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招標投標活動,優化政務發展環境,提高工作效率,節約資金,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合肥招標投標中心進行的招標投標、拍賣、競價等(以下統稱招投標)各類交易活動及對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市場公開交易、交易規范運作、運作統一監管的要求,建立公正開放、競爭有序、服務到位、監管有力的招標投標統一市場。
第四條 市招標投標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管辦)負責對各類交易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制定相關管理規則,監督交易行為,受理投訴和舉報,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合肥招標投標中心作為全市統一的招標投標交易平臺,負責具體交易的操作,并作為依法應當實行公開招標項目的指定代理機構,統一代理招標事宜。
第五條 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包括市轄四區、開發區、政務文化新區、濱湖新區)的下列招投標活動,必須在合肥招標投標中心進行:
(一)依法必須招標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市政、園林、信息、裝飾裝修、人防、供電、供水、供氣、供熱、管線敷設等領域)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選定以及與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等的采購,建設工程項目的分包活動;
(二)市政府本級各類集中采購項目,市轄四區、開發區、政務文化新區、濱湖新區公開招標的政府采購項目,藥品集中采購項目的供應商的選定;
(三)國有、集體產權、股權轉讓;
(四)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和工業用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礦產資源勘探、開采權的出讓;
(五)大型戶外商業廣告經營權、路橋冠名權、特種行業經營權、城市占道經營權的出讓;
(六)公共債權、銀行抵押權的轉讓,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罰沒財物的拍賣,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破產財產的拍賣,車輛號牌拍賣;
(七)機關及事業單位的房屋租賃;
(八)全部使用財政性資金或以財政性資金為主的項目規劃編制以及工程咨詢、評估、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機構的招標選定;
(九)農業綜合開發、科技創新、高新技術產業化等財政性資金項目的項目單位的選定;采用BT、BOT等融資方式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單位的選定;
(十)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以國有資金為主的限額以下小型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選定以及與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等的采購;
(十一)其他依法必須招標的國有資產和社會公共資源交易事項。
前款所稱招投標活動包括交易方式核準、信息發布、報名受理、資格審查、交易文件發布(售)、評標委員會組建、開標、評標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六條 市招管辦應當建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相關各方及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及披露制度。
第七條 應當招標投標的公共資源項目,政府各職能部門應當在項目立項批準、土地出讓方案批復、政府采購預算實施計劃批復、國有(集體)產權轉讓行為批準的同時,將批復的有關文件抄送市招管辦。
第八條 合肥招標投標中心按下列程序辦理依法應當實行公開招標項目的招投標事項:
(一)與招標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
(二)編制招標文件,經招標人確認后報市招管辦備案;
(三)發布招標公告;
(四)現場接受投標人報名材料;
(五)審查投標人資格,發售招標文件;
(六)答疑;
(七)接收投標保證金;
(八)組織開標、評標;
(九)發布中標公示,簽發中標通知書;
(十)返還投標保證金;
(十一)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并報市招管辦審查備案。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交易。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以國有資金為主的項目,招標人要求變更招標采購方式的,必須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條 公開招標的信息除按國家和省規定在媒體發布外,還應同時在合肥招標投標統一市場網站發布。
招標人在兩個以上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內容應當相同。
第十一條 市招管辦負責管理評標專家庫。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依法應當實行公開招標項目的招標人代表要求參加評標委員會的,應經市招管辦認可。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實行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實行有效最低價中標,出讓項目和租賃類項目實行有效最高價中標。
第十三條 評標結果應當在合肥招標投標統一市場網站進行公示。招標人須按照評標委員會出具的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排序確定中標人,并按規定與中標人簽定合同。合同的訂立及變更應當在5日內報市招管辦備案。
第十四條 中標人在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前應向招標人出具金融機構提供的履約保函、低價風險保函或者履約保證金等。
第十五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約后,財政部門根據合肥招標投標中心出具的支付通知,辦理財政性資金支付手續。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應當進入合肥招標投標中心交易而未進入的,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行政許可、資金撥付、產權過戶和使用等手續。
第十七條 單位或個人違反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產權交易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委托市招管辦負責實施。
第十八條 招標單位工作人員、合肥招標投標中心工作人員、有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招投標活動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的,由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人,包括建設項目交易中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政府采購交易活動中的采購人、土地交易活動中的土地出讓人、產權交易活動中的產權轉讓人。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評論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