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來源:河南招標網 編輯:數字音視工程 2009-04-29 00:00:00 加入收藏 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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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建設部
法規類別:招投標法規
行業屬性:國家法規
管轄區域:北京
頒布日期:2000-06-30
生效日期:
詳細內容: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2000年6月30日 建設部發布第79號令)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管理,維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機構資格的認定,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項目。
本辦法所稱工程招標代理,是指對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進口機電設備除外)、材料采購招標的代理。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管理。
第四條 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必須依法取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
第五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按行政區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認定的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名單在認定后的15日內通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和有關部門。
第六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依法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第七條 申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中介組織;
(二)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沒有行政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所需設施及辦公條件;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
(五)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第八條 申請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近3年內代理中標金額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個,或者代理招標的工程累計中標金額在8億元以上(以中標通知書為依據,下同);
(二)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注冊資格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人員不少于2人;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經濟負責人、財會人員為本單位專職人員,其中技術經濟負責人具有高級職稱或者相應執業注冊資格并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的經驗;
(四)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
第九條 申請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近3年內代理中標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個,或者代理招標的工程累計中標金額在3億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注冊資格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人員不少于2人;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經濟負責人、財會人員為本單位專職人員,其中技術經濟負責人具有高級職稱或者相應執業注冊資格并有7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的經驗;
(四)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只能承擔工程投資額(不含征地費、大市政配套費與拆遷補償費)3000萬元以下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第十條 申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單位,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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