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
來源:湖北招標網 編輯:數字音視工程 2009-04-29 00:00:00 加入收藏 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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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3號
《湖北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10月13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李鴻忠
2008年10月20日
第一條為了規范建設工程監理活動,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建設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工程監理企業(以下簡稱監理企業)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在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以下簡稱監理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標準和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對本專業建設工程的監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應當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
第五條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和本省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城市規劃區內開發建設的住宅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六條在本省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監理企業,應當依法取得資質等級證書,并建立企業信用檔案。
第七條省外監理企業進鄂承接建設工程監理業務,應當辦理備案手續。
第八條在本省從事建設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的人員,應當是注冊監理工程師或專業工程監理人員。
注冊監理工程師必須持有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專業工程監理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監理人員的資格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監理企業必須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建設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合同約定、存在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隱患的,有權要求承包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承包單位停止施工并報告建設單位。承包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應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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