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市區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及評委管理辦法
來源:湖北招標網 編輯:數字音視工程 2009-04-29 00:00:00 加入收藏 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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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評委的監督管理,提高評標質量,維護招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湖北省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湖北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及評委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評標專家庫的組建、使用以及評委的管理、評標委員會中招標人代表資格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為招標人評標工作提供技術服務的專家人才庫。
本辦法所稱的評標專家是指在建設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方面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取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招投標管理機構頒發的評標專家資格證書,熟悉評標工作的專業人才。
本辦法所稱的評標委員會是指招標人依法組建,負責評標活動,向招標人推薦中標候選人或根據招標人的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的評標委員會中招標人代表,是指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中代表招標人參加評標的人員。
第三條 建設工程招標評標專家必須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產生。否則,評標無效。
第四條 襄樊市建設委員會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及評委的監督管理工作。襄樊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投標管理機構)受襄樊市建設委員會委托,具體負責市區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的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國家、省有關評標專家庫及評委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2、對全市評標專家實行動態管理。負責對評標專家培訓、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3、負責評標委員會中招標人代表的資格管理;
4、負責監督評標專家的隨機抽取、選定工作;
5、依法監督評標工作,制止和糾正評委在評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6、依法查處評委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章 評標專家、招標人代表的條件、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評標專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工程建設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相關專業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并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關的實踐經驗;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
前款所稱同等專業水平是指從事工程建設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取得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師、注冊造價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規劃師、注冊建造師等執業資格,或從事工程建設相關領域工作滿12年,相關專業中級職稱任職資格不少于4年,且工作業績突出。
第六條 招標人代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工程建設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招標文件及評標、定標辦法,具有評標能力;
(三)能夠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是招標人的在職人員。
第七條 評委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接受招標人的聘請,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閱讀、研究招標文件及相關技術資料,了解、熟悉與招標項目相關的重要信息和數據;
(三)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預,其評標過程中的行為和言論不受非法追究;
(四)對投標文件中存有疑義的問題,有權要求投標人作出解釋;
(五)在評標過程中發現有違法、違規或不正當行為,有權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舉報;
(六)取得參加評標活動的勞動報酬;
(七)對評標專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評委負有下列義務:
(一)按時參加評標工作,依法接受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二)參加評標工作的評標專家發現自己有第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三)遵守評標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四)依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地評審和比較,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五)在評標過程中不得與其他評委協商,或將自己的意圖強加于其他評委;
(六)參與起草書面評標報告;
(七)參加招投標管理機構組織的業務和法律知識培訓;
(八)工作單位、職稱和通訊方式等評標專家個人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招投標管理機構;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招標人代表負有除(二)、(七)、(八)以外的義務。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委,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一)投標人或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招標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在評標專家庫中的評委;
(四)曾在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以及在該項目投標單位工作過,離開兩年以內的;
(五)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或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前款所稱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或經濟利益關系一般是指擬擔任評委的人員,在投標單位任職、兼職或持有股份,或者曾經在該投標單位工作過的,或者擬擔任評委人員的配偶,子女以及近親屬與投標單位之間存在上述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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