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關于印發重慶市政府公益性項目建設管理代理制暫行辦法的通知
來源:重慶市建設項目及招標網 編輯:數字音視工程 2009-04-30 00:00:00 加入收藏 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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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
印發重慶市政府公益性項目
建設管理代理制暫行辦法的通知
渝府發〔2003〕10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重慶市政府公益性項目建設管理代理制暫行辦法》已經2002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重慶市政府公益性項目
建設管理代理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強化政府投資項目的約束機制,有效實施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提高建設項目法人的建設管理能力,保證政府資金投資效益和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使用各級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和經有權機關批準收費籌集的資金1000萬元以上,以及1000萬元以下特別重要的政府公益性投資項目(以下簡稱公益項目),實行項目建設管理代理制(以下簡稱代理制)。涉及國家安全、保密等特殊項目除外。
第三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公益項目代理制的管理。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負責代理制實施的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負責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建設行政部門負責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建設行政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參與有關工作。
第四條 實行代理制的公益項目,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時予以明確。1000萬元以下的公益項目是否實行代理制,由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確定。
第五條 實行代理制的公益項目,其項目建成后的使用單位,在建設期間是被代理人,負責提供建設條件和外部環境;其項目建設管理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是代理人,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實施建設管理行為。
第六條 被代理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規定,招標選擇代理機構。不具備自行招標能力的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招標公司選擇代理機構,其委托招標代理合同,報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具有下列條件可以向市建設行政部門申請取得代理機構資質:
(一)具有綜合甲級工程設計資質,或者綜合甲級監理資質,或者本專業施工總承包一級以上資質,或者綜合甲級工程咨詢資質;
(二)具有相應資產;
(三)具有與建設管理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項目管理體系;
(四)具有與工程建設規模和技術要求相適應的技術、造價、財務和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并具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管理的經驗。
本暫行辦法發布前市政府或市級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專業項目管理機構或投資公司可以申請成為代理機構。
市建設行政部門會同市發展計劃行政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共同審定后,公布取得代理機構資質的名單。
第八條 代理機構代表項目單位對項目實施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組織、協調和監督工作,可完成下列工作:
(一)完成或協助完成項目可行性分析、項目策劃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完成項目各種審批手續;
(三)完成或協助招標公司完成勘察、設計、施工、安裝、材料、設備采購的招標工作及合同談判,以項目單位的名義簽訂合同;
(四)核查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工程預算及施工組織方案等;
(五)承擔工程建設質量、進度、投資及合同的管理,協調參建單位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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