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來源:重慶市建設項目及招標網 編輯:數字音視工程 2009-04-30 00:00:00 加入收藏 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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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市政府令第161號
《重慶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重慶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科學、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程序和組織實施程序,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以及用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或還款擔保的借貸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
第三條 本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對使用中央財政資金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政府投資遵循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的原則。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編制和督促實施。市財政、建設、審計、監察等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行政機關在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過程中,應當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項目審批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
(二)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相關行業規劃;
(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規定;
(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投資來源基本確定。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由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或法人籌備組(以下稱項目單位)向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提出立項申請。立項申請應當提供申請報告、項目建議書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其中項目建議書應當按規定對建設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預期效益進行初步分析論證。
第八條 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立項申請由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征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專業審查意見后,對符合立項條件的,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或向國家發展改革部門轉報。其中,列為國家和本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報經市政府同意后審批或轉報。
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投資項目中,國家和市級政府投資補助超過項目總投資20%,或者絕對額超過1000萬元的,立項審批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各級政府投資項目中,政府投資未超過項目資本金20%且絕對額未超過1000萬元的立項審批不適用本辦法。
對城市景觀、市民生活和生態環境的建設與保護有重大影響的政府投資項目,立項審批前應當以聽證會或其他方式廣泛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九條 立項申請經批準后,項目單位方可依次進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等前期準備工作。
第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依法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取得規劃、土地、環保和行業準入等方面的預審意見,報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征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專業審查意見后審批或轉報。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按規定對建設項目在技術、工程、資金來源和經濟效益及其環境影響方面進行全面分析論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項目招標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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