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區外建筑企業進藏備案注冊管理暫行規定
來源:中國采購與招標網 編輯:數字音視工程 2009-04-30 00:00:00 加入收藏 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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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建管(2002)78號
各地(市)城建局(委):
現將征求意見修改后地《西藏自治區區外建筑企業進藏備案注冊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嚴格按照該《規定》地有關要求,對本專業,本轄區內地外地建筑也企業地的市場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未盡事宜,請電話聯系。
聯系電話:0891-6812421
西藏自治區建設廳
二00二年六月五日
西藏自治區區外建筑企業進藏備案注冊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區外建筑企業的管理,維護我區建筑市場秩序,根據《建筑企業資質管 理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西藏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各類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安裝工程,裝修裝飾工程等施工的外地建筑企業,均應按本規定進行備案。
第三條 自治區建設廳市我區外地建筑企業在藏備案的主管行政部門。我區各專業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河各地區,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外地建筑企業本專業內以及在本轄區內的市場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備案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核算的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施工總承包序列,專業承包序列資質,并獲得相應的《建筑資質正書》;
(三)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在自治區工商局注冊分公司。并有確切的經營場所(或辦公地點),相應的施工設備;在藏有確定的經營,工程技術,財務負責人以及一定數量的質量,安全等專職管理人員。
第五條 備案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外地施工證明。
(二)《建筑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有關證件的原件河復印件。
(三)法人代表委托書公證件。
(四)設立分公司的文件以及在藏人員任職文件。
(五)在藏人員情況:包括工程技術及管理人員(含項目經理)的職稱證件、省份證、崗位證書等原件和復印件。 (六)其他有效的文件和資料。
第六條 涉及不同專業的建筑企業的備案,須經相關專業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同意后,再報自治區建設廳備案審查。自治區建設廳收到企業備案的書面申請資料后,對符合條件在3日內辦理備案手續。
第七條 凡復合備案條件,資料齊全的外地建筑企業,由自治區建設廳統一印發《外地建筑企業備案登記證》。企業若只參加某一項工程的投標,則持建設單位(業主)的邀請函以及第六條中列出的第(一)、(二)、(三)、(六)項資聊,到自治區建設廳辦理臨時備案手續,發給單項工程備案書。外地建筑企業持有的《備案登記證書》只作為參加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項目的頭白哦憑證。
第八條 自治區建設廳按照企業在藏實際情況和核定備案等級和承包范圍。凡經備案的企業都必須遵守我區有關建筑市場,工程質量,文明施工等的規定,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路。
第九條 外地建筑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資質等級和在藏負責人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自治區建設廳申請辦理備案變更手續。外地建筑企業終止在藏備案的,應當向自治區建設廳辦理在藏備案的注銷手續。自治區建設廳將注銷其在藏備案證書的情況通知各地,市,縣各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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