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管理條例
來源:中國采購與招標網 編輯:數字音視工程 2009-04-30 00:00:00 加入收藏 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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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1月14日西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2004 年6月9日西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項目的質量和安全,維護建筑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及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工程等的勘察、設計、施工以及工程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施工圖審查等活動。
第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區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鼓勵和扶持開展具有民族特色、地方特色、時代特色的建筑設計、科研活動,積極培養和使用少數民族工程技術人員,提高我區民族、地方特色的建筑物設計、建造能力和水平。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有形建筑市場的設立。 第六條 建筑市場管理,應當遵循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原則,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交易應當公開、公正、公平,不受地區、部門和行業的限制。
第二章 從業資格與施工許可
第七條 建設單位或其代理機構在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其他立項文件被批準后,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進行報建。
第八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施工圖審查、招標代理、工程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應具有國家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等級證書,并在其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企業在申請資質時不得弄虛作假,以不正當的手段獲取資質證書。
任何企業或個人不得涂改、偽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從事建筑活動的企業的資質審查,每年審查一次。
第九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任職。
第十條 區外企業、事業單位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應到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辦理資質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建筑工程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裝飾裝修工程造價在30萬元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未領取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二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由建設單位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
(三)經審查的施工圖紙和其他技術資料;
(四)已確定中標單位,并簽訂承包合同;
(五)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六)應當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建筑工程發包、承包
第十三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項目的發包和承包,實行招標投標制。逐步實行以工程量清單為主的無標底招標。
招標人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制定規范的招標文件及開標、評標、定標程序和辦法,自身沒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招標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建設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項目法人對工程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等實行全過程負責。
工程建設單位在向項目審批部門報送有關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內容時,應當確立項目法人。
建設工程由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為工程建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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