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投訴處理辦法
來源:黑龍江天恒招標網 編輯:數字音視工程 2009-05-04 00:00:00 加入收藏 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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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投訴處理
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哈爾濱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技標的投訴及處理活動。
前款所稱招標投標活動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以及簽訂合同等各階段。
第三條 哈爾濱市建設委員會負責全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投訴處理工作,縣(市)、開發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
責本轄區內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工作。市、縣(市)、開發區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標辦)負責本轄區
內招標投標投訴處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招標辦處理投訴時,應當堅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則,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
合法權益。
第五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權依法向招標辦
提出投訴。前款所稱其他利害關系人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和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
他組織和個人。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向招標辦提出投訴:
(一)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進行串通投標的;
(二)招標人不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辦法確定中標人的;
(三)招標人違反開標、評標、決標程序的;
(四)評標結果不公正的;
(五)招標人或其他相關工作人員存在違紀行為的;
(六)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進行投標、圍標、弄虛作假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七條 投訴人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由提出書面投訴。
第八條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
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對評標結果提出投訴的,投訴人應在公示期間3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招標辦提出投訴;其它投訴可在招投標活動期間
隨時提出。
第九條 招標辦在收到投訴書后,將在5日內進行審查,視情況分別做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二)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但不屬于招標辦受理的投訴,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
(三)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并決定受理的,收到投訴書之日即為正式受理。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市招標辦將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投訴書未簽署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
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的;
(四)超過投訴時效的;
(五)已經做出處理決定,并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六)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
第十一條 招標辦受理投訴后,應登記建檔并派專人進行調查。負責投訴調查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主動回避:
(一)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
(二)在近3年內本人曾經在被投訴人單位擔任高級管理職務;
(三)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處理公正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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