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向數字十年之路》摘譯
來源:賽迪智庫 編輯:lsy631994092 2022-05-30 09:01:43 加入收藏 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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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歐盟委員會提交了《關于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決定建立2030年“通往數字十年之路”政策計劃的提案》,該提案明確了推動歐盟2030年數字化目標落地的具體機制安排。賽迪智庫工業經濟研究所 對該報告進行了編譯,期望對我國有關部門有所幫助。
提案報告指出,歐委會將基于與成員國的監測及合作機制建立治理框架,以實現在數字技能、數字基礎設施、企業數字轉型和公共服務數字化領域四項數字化目標。為實現這些目標,提案重點建議要通過建立歐洲數字基礎設施聯盟,開展多國項目來推動歐盟數字化轉型。
面對中美數字技術和數字經濟飛速發展,歐盟及其成員國迫切希望通過頂層政策規劃和實際舉措來推動本土數字經濟的起飛以及相關企業做大做強。因此,在2021年3月公布的《2030年數字指南針》基礎上,歐盟委員會近期提交了《通向數字十年之路》提案,該政策提案為歐盟享有數字主權,推行數字政策,為企業和個人營造可持續和繁榮的數字化未來提供了一個法律架構。歐盟委員會提案文件通常由解釋性備忘錄、序言和法案條文三部分組成,本文重點聚焦于提案的核心法律條文內容。
一、《提案》的數字轉型總體愿景
《通向數字十年之路》提案旨在通過建立一個清晰、結構化的協作流程來實現歐盟數字化轉型,確保歐盟社會和經濟數字化轉型的目標符合歐盟的價值觀,從而增強歐盟的數字領導力,促進數字政策惠及個人及企業。《提案》指出,歐盟各機構和成員國應相互合作,以支持和實現如下總體愿景目標:一是 構建以人為本、包容、安全和開放的數字環境,其中數字技術和數字服務需尊重、增強歐盟的原則和價值觀;二是 通過提升所有人的基本和專業數字技能,促進高效的數字教育和培訓系統的發展,增強歐盟成員國的集體韌性,縮小數字鴻溝;三是 通過安全、可訪問的數字基礎設施,確保數字主權,從而提升歐盟工業的競爭力;四是 推進數字能力的部署和使用,以簡單、公正的條件獲取數字技術和數字數據,從而推動歐盟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實現高水平的數字密度和數字創新;五是 確保每個人,尤其是殘疾人在內的弱勢群體,都能在線上開展民主生活,獲取公共服務,并享受最優質的數字環境(包括便利、高效、個性化等服務)和最安全私密的數字工具;六是 確保數字基礎設施和數字技術更加可持續,更加高效節能,并根據《歐洲綠色新政》,為可持續的循環、氣候中和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貢獻;七是 促進歐盟內部獲得數字化轉型投資的趨同條件,包括加強歐盟資金、國家資金使用之間的協同作用,制定可預測的監管辦法;八是 確保所有與實現數字目標相關的政策和計劃得到協調一致的考慮,從而全面推進數字化轉型。
二、《提案》提出四項具體數字化目標
(一)實現安全、高效、可持續的數字基礎設施
1、到2030年,所有歐洲家庭將實現千兆級網絡覆蓋,所有歐洲人口密集地區將實現5G網絡全覆蓋。微處理器將成為互聯車輛、電話、物聯網、高性能計算機、邊緣計算機和人工智能等大多數關鍵戰略價值鏈的基本部件。
2、到2030年,歐洲包括處理器在內的所有尖端、可持續半導體的產量應至少占世界總產量的20%,即具備5納米以下芯片的生產能力,爭取實現2納米芯片的自生產,同時把能耗降到現有水平的十分之一。
(二)培養數字技能人群和高技能數字專業人士
1、到2030年,歐洲16歲到74歲的人群基本數字技能普及率至少達到80%。
2、在整個歐盟招募至少2000萬名信息和通信技術專家,同時實現男女性別比例的均衡。
(三)推動企業的數字化轉型
1、到2030年,至少75%的歐洲企業應已采用云計算服務、大數據和人工智能。
2、90%以上的歐洲中小企業應至少達到初級水平的數字化密度。
3、前沿和顛覆性創新應受到特別關注,擴大歐盟創新規模并改善企業融資渠道,以期到2030年實現歐洲“獨角獸企業”數量翻番。
(四)獲取便利、高效、個性化和安全的公共服務數字化
1、到2030年,向歐洲所有公民和企業提供100%的線上主要公共服務項目,通過實現“政府即平臺”建設數字化公共服務。
2、所有的歐洲公民都能訪問其電子醫療記錄(電子健康記錄(HER))。
3、歐盟公民使用數字身份證(ID)的人數至少達到80%。
三、《提案》的目標進程監測與合作機制
(一)關于實施進程監測的總體要求
1、歐盟委員會應依據數字經濟和社會指數(DESI)對提案目標進展情況實施監測,并列出執行該法案中每個數字目標的關鍵績效指標。
2、成員國應及時向歐委會提供所需的統計數據和其他數據,以便對數字轉型和數字目標的完成進度進行有效監測。在尚未獲得成員國相關統計數據的情況下,歐委會可與成員國進行協商,采用另一種數據收集方法,例如,開展研究或直接從成員國收集數據,且這種數據收集方法不應對歐委會此前規定的歐盟統計局任務造成影響。
(二)定期提交《數字十年狀況》報告
1、歐盟委員會應每年向歐洲議會和歐洲理事會提交一份《數字十年狀況》報告。該報告是歐盟委員會關于歐盟數字化轉型進展的綜合報告,其中應包括數字經濟與社會指數(DESI)。
2、在《數字十年狀況》報告中,歐盟委員會應根據數字目標,對歐盟數字轉型的進展情況予以評估,同時對總目標的實現情況予以評估。尤其應基于DESI指數中與歐盟層級和國家層級(如適用)預測軌跡的對比分析和關鍵績效指標,以及多國項目的建立和進展情況來進行評估。
(三)提交《國家數字十年戰略路線圖》
1、在本決定生效后6個月之前,成員國應向歐盟委員會提交《國家數字十年戰略路線圖》,該路線圖應符合并有助于在歐盟層級實現決定規定的總體目標和數字目標。成員國和歐委會應考慮部門的相關倡議,并確保與其保持一致。
2、成員國應在其國家數字十年戰略路線圖中列出:(1)為實現總目標和數字目標而實施、采納和制定的主要政策、措施和行動;(2)為實現可在國家層級衡量的相關數字目標而制定的國家預測軌跡;(3)已實施、采納和制定的政策、措施和行動預計會對每個數字目標產生的影響;(4)已采納、制定的政策、措施和行動的實施時間,以及這些政策、措施和行動對實現數字目標產生影響的預估時間。
(四)歐盟委員會與成員國之間的年度合作
1、成員國和歐盟委員會應開展密切合作,以便為一些領域存在的問題尋找解決辦法,即當進展不足以實現數字目標,或根據《數字十年狀況》報告結果確定存在重大差距和不足的領域。這些分析應基于成員國為實現數字目標時的不同貢獻能力,以及某些目標推遲實現可能產生不利影響。
2、在開展年度合作的任何時候,歐盟委員會可與一個或多個成員國做出共同承諾,與其他成員國就政策、措施或行動進行磋商,或者確立多國項目。提出政策、措施或行動的歐委會或成員國也可要求就該政策、措施或行動的細節,特別是就其是否能促進特定數字目標的實現啟動同行審查程序,同行審查結果可納入下一份《數字十年狀況》報告。
四、《提案》建議成員國開展多國項目
(一)多國項目的主要內容
1、多國項目的目標:加強歐盟和成員國在實現數字十年目標方面的合作;增強歐盟在關鍵技術、數字產品、服務和基礎設施方面的技術優勢和工業競爭力,上述能力對歐盟的經濟復蘇和繁榮、公民安全和保障至關重要;解決歐盟在數字供應鏈上的戰略脆弱性和依賴性問題;在公共利益領域和私營部門大范圍推廣、使用數字解決方案;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數字化轉型,使歐盟所有企業和公民均可受益。提案中列出了開展多國項目的具體領域的指示性清單。
2、參與要求:一個多國項目需要至少三個成員國參與。此前適用的歐盟法律和符合歐盟法律的國家法律繼續適用于多國項目。基于《國家數字十年戰略路線圖》的進展情況以及對歐盟委員會行動建議的遵守情況,歐委會可確立一項多國項目,或邀請成員國加入符合要求的多國項目。歐委會和成員國還可以共同承諾的形式確立或加入一個多國項目。
(二)多國項目的選擇和實施
1、基于《國家數字十年戰略路線圖》中的多國項目提案和共同承諾,歐盟委員會應與成員國開展密切合作,制定并發布實施多國項目的戰略原則和優先事項(《數字十年狀況》報告的附件),并在報告發布時,就選定實施的多國項目提交一份進度報告。
2、歐盟所有的計劃和投資方案,若獲得計劃中法律依據規定的相關規則允許,則有助于推動多國項目的實施。其他公共或私營實體,都可適當推動多國項目的實施。
(三)多國項目加速器協調規則
歐盟委員會作為多國項目加速器,應對多國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協調。歐盟委員會可對新成立的歐洲數字基礎設施聯盟給予指導,適當提供服務和資源為多國項目的實施給予支持。歐委會協調共分兩步:第一步協調,歐盟委員會向所有成員國發布一份意愿征詢書,該征詢書旨在確定成員國是否準備參與多國項目,以及準備提供何種財政或非財政支持;第二步協調,若至少有三個成員國對多國項目感興趣,并同時承諾對該項目提供財務或非財務支持,則歐盟委員會在與所有成員國進行協商后,應就適當實施機制的選擇、資金來源及其在項目中的組合方式,以及與實施該項目相關的其他戰略等方面給予相應指導。
五、《提案》重點提出建立歐洲數字基礎設施聯盟
(一)歐洲數字基礎設施聯盟的作用和法律地位
成員國可通過歐洲數字基礎設施聯盟(EDIC)實施多國項目歐洲數字基礎設施聯盟應在每個成員國具有最廣泛的法律行為能力,這種法律行為能力由該成員國法律賦予法律實體,尤其可以獲取、擁有和處置動產、不動產和知識產權,簽訂合同并成為法律訴訟的一方,在成員國境內擁有法定席位。
(二)歐洲數字基礎設施聯盟的設立申請
申請成立歐洲數字基礎設施聯盟的成員國(也成為“申請國”)應向歐盟委員會提交申請。申請書應以書面形式提交,并應包含以下內容:向歐委會提出成立歐洲數字基礎設施聯盟的請求;歐洲數字基礎設施聯盟的擬議章程;歐洲數字基礎設施聯盟實施的多國項目技術說明;東道國成員國發表一份聲明,該聲明需承認歐洲數字基礎設施聯盟是歐洲理事會2006/112/EC號指令第143條第g項和第151條第1款第b項所指的國際機構,同時自其成立之日起,是歐洲理事會第2008/118/EC號指令第12條第1款第b項所指的國際組織。這些條款中規定的豁免限制和豁免條件,也應在歐洲數字基礎設施聯盟成員國間的協議中做出規定。
譯自:
Proposal for a Decis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establishing the 2030 Policy Programme “Path to the Digital Decade”, September 2021 by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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