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已由婁底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婁發改招(2008)165號批準建設,資金來源為財政撥款。招標人(項目業主)為冷水江礦區采礦沉陷區學校治理項目部,招標代理機構為婁底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有限公司,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該項目的施工進行公開招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 項目名稱:冷水江市桃園學校綜合辦公樓工程 2.2 建設地點:冷水江市桃園小區 2.3 建設規模:總建筑面積約3400平方米 2.4 計劃投資金額:約340萬元 2.4 工期要求:210天(日歷天) 2.5 質量要求:合格 2.6 保修要求:按建設部[2000] 80號令及相關規定進行保修 2.7 招標范圍:建筑、裝飾及安裝工程(具體內容以施工設計圖紙及工程量清單為準)。 3.投標人資格要求 3.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依法取得企業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處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業按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湘建建[2010]136號文件要求須具有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記證; 3.2 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及以上企業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處于有效期;并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備相應的施工能力; 3.3 擬任項目負責人應具備建筑工程專業貳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資格及有效的B類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3.4 擬任項目技術負責人具備建筑工程專業中級及以上任職資格; 3.5、投標人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湘建建[2010]109號文《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項目部和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配備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其中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數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0]109號文規定的最低配備標準,即至少項目負責人1 人、技術負責人1 人、施工員1 人、安全員 1人、質量員 1人。 3.6、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不得同時在二個及二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中任職,并提供無在建工程的承諾書。 3.7、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必須是本企業在職人員(提供近 6個月人事和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證明,含參保人員花名冊及繳費憑證)。 3.8、關鍵崗位人員應持有相應的崗位資格證書,崗位資格證書注明了單位名稱的,應與投標人一致。 3.9、省外企業關鍵崗位人員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崗位資格證書,其證書應能通過互聯網查詢真偽,或提供由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書真實性證明。省外企業由企業所在地地(市)級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無在建工程證明; 3.10為防止項目負責人掛名不到位的現象,不接受投標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作為本項目的項目負責人; 3.11 授權委托人必須為本項目的擬任項目負責人。 3.12 本次招標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4.評標方法: 評標辦法參照湘建建[2010]318號文件中的“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的規定進行評標,本項目資格審查方式采用資格后審。 5. 投標保證金及投標人承諾不發生圍標、串標行為押金。 5.1投標申請人在購買招標文件截止日期前應交納投標保證金人民幣陸萬元整和“承諾不圍標串標行為押金”(以下簡稱為“押金”)人民幣貳拾捌萬元整到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專用帳戶。以現金方式提交或以非基本帳戶轉帳的投標保證金和押金無效。投標保證金和押金以2012年7 月29日16:30(北京時間)前到達招標人指定帳號為準。截止日期前未到帳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交投標保證金或押金時,款項來源須注明“冷水江市桃園學校綜合辦公樓工程”項目投標保證金或押金,憑進賬單到冷水江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開具收據。 投標保證金和押金交納到如下賬戶: 帳戶名稱:冷水江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 帳 號:1913 0102 2902 6436 676 開 戶 行:中國工商銀行冷水江市支行 6.招標文件的獲取及澄清答疑發布 6.1 凡有意參加投標者,請于2012年7月25日至2012年7月29日,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5:00 至 17:30(北京時間,節假日不休息,下同),在冷水江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市金竹西路建設大樓六樓),由投標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單位介紹信及本人身份證原件攜帶以下資料原件獲取招標文件:1、營業執照副本;2、企業資質證書副本;3、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4、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證及其B類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5、技術負責人職稱證;6施工員、安全員、質量員的上崗證書;7、企業法定代表人A類和項目安全員的C類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8、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施工員、安全員、質量員近6個月(2012年1月至2012年6月)人事和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證明(含人事和勞動保障部門蓋章確認的參保人員花名冊和單位繳費憑證);9、投標人基本帳戶開戶許可證;10、由當地檢察院出具的法人代表、項目負責人自2011年7月28日以來無行賄犯罪記錄的證明;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