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預審公告(本項目采用網上報名)
1、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業主為孝感市郵政局 ,建設資金為自籌 ,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湖北大緒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招標代理人)受招標人委托現進行公開招標,特邀請有興趣的潛在投標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資格預審申請。
2、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 本項目建設地點:孝感市東城區。
2.2 招標范圍:孝感市郵政局郵政綜合大樓(郵政指揮中心)項目監理。
項目所含建設內容包括:
2.3 項目施工期為 10 個月,缺陷責任期為 10 個月。
3、申請人資格要求
3.1 本次資格預審要求申請人具備房屋建筑工程監理乙級及以上 資質,并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備相應的監理能力。
3.2 本項目的投標申請人近五年(2008年8月至今)承擔過和本招標項目相近的工程項目監理業績。
3.3 本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必須持有國家注冊房屋建筑工程監理工程師證書,并具備高級工程師技術職稱;
3.4 擬派駐本項目的工程監理人員要求:
① 、專業監理工程師(不少于 3 人):國家注冊房屋建筑工程監理工程師不少于 3 人。
② 、國家注冊造價工程師 1 人;
③ 、監理員、資料員及其他協調人員(不少于 4 名):監理員不少于 3 人(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不少于 2 人、機電安裝工程不少于 1 人)、資料員 1 人。
3.5 投標申請人應有信譽、有實力、有影響且具備獨立法人的監理機構。
3.6 投標申請人及法定代表人必須信用記錄良好,近三年內在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無違法違規的經營行為,無因投標違約或不恰當履約引起的合同中止、糾紛、爭議、仲裁和訴訟記錄。
3.7申請人必須承諾:(1)如果中標,將在簽定合同前將履約保證金匯入招標人指定的賬戶,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合同價格的5%;(2)如果中標,進場后總監理工程師只能在此項目現場開展監理工作,總監理工程師實行“押證管理”;擬投入的現場監理組成員中標后未經招標人同意,不得更換,進場后所有監理成員(包括總監)不得再兼其他項目工程的監理工作。擬投入的現場監理組成員進場后實行“每日上班簽到”制度;(3)中標人進場后,招標人如發現中標人有借用他人資質等現象,招標人將沒收履約保證金,中標人自動清退出場。
3.8與本監理工程的設計單位、項目管理單位及施工單位有行政隸屬關系或互持股份的經濟關系的,不得參與本項目的投標。
3.9本次資格預審不接受聯合體資格預審申請。
3.10 申請人須辦理孝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網員證且在有效期內(網員證的辦理要求見本網站通知公告欄《關于孝感市工程建設招標代理機構庫成員單位辦理網員入市和CA數字證書的通知》、《孝感市綜合招標投標交易中心工程建設項目交易網員登記管理暫行辦法》、《關于辦理網員入市和CA數字證書的補充通知》)。
3.11各申請人可就上述孝感市郵政局郵政綜合大樓(郵政指揮中心)項目監理 項目提出資格預審申請。
4、資格預審方法
本次資格預審采用有限數量制(5家)。(具體資格審查標準和內容詳見資格預審文件)。
5、資格預審文件的獲取
5.1請申請人于2013年9月13日8:30至2013年9月18日17:00前登陸孝感市招標投標CA互聯網客戶端報名,選擇投標報名的項目,進行網上報名。
5.2投標申請人須在 2013年9月18日 17:00前(以銀行到賬時間為準)將投標保證金人民幣拾萬元從基本賬戶以銀行轉賬形式匯入以下指定賬戶(注明投標工程名稱):
開戶銀行:湖北銀行孝感開發區支行
開戶名稱:孝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賬 號: 206010120100011151
5.3申請人在匯入投標保證金后,并在遞交紙質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須登錄客戶端確認所繳納保證金的項目。未按規定時間交納保證金、未按規定時間確認保證金或保證金確認錯誤的投標人,視為未繳納投標保證金處理。
5.4投標申請人須于本工程開標時向招標代理機構交納資格預審文件資料費,資格預審文件每套文件售價人民幣600.00元,售后不退。
6、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遞交
6.1 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為2013年9月29日15時30分,地點為孝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三樓第二開標室。
6.2 逾期送達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招標人不予受理。
6.3申請人擬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必須持本人身份證、授權委托書、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等原件參加資格預審,否則視為資格預審不合格。
7、發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資格預審公告在孝感市招投標信息http://www.xgbidding.com/ 發布。
8、企業注冊及網上報名方法請參閱本網站通知公告欄《網上報名須知》。(http://www.xgbidding.com/NewsView.aspx?id=1721 )。
9、聯系方式
招標人:孝感市郵政局
聯系人:李明
電 話:0712-2953940
招標代理機構:湖北大緒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聯系人:李婷婷
電 話:13733468079
二?一三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