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標單位:
現對各投標單位提出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招標文件第91頁(6)和招標文件第127頁3.14條第(5)點....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②取土場及棄土場由承包人自行解決,但不得違反相關管理規定,并承擔相關費用。不合理,原因如下:發包人編制控制價時是否根據現場實際情況來考慮進去編制?由于現在南寧市政府對五象新區有規定的取土、棄土點文件為《關于進一步加強良慶區(含五象新區)建筑垃圾密閉化運輸規范管理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詳見附件。現根據招標清單的取土、棄土運距為10KM,如施工期間從施工場地到取土、棄土點實際超出或短于10KM時費用應進行增減處理。建議改為:取土場及棄土場由承包人為主辦方,取土、棄土場地應遵循政府的相關規定,費用按實結算。
答:按招標文件規定,不作修改。
二、招標文件第95頁合同專用條款6.3“因施工需要, 經發包人批準,由承包人府職能收費標準與清單里的取費是不統一的,而且不同時間政策文件都有可能調整。此條建議修改為:“因施工需要, 經發包人批準,由承包人辦理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投標報價里包含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投標報價未包含的憑繳費憑證按實簽證。
答:按招標文件規定,不作修改。
三、招標文件第91頁(6)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①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樹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承包人施工時應探明并負責保護且承包費用,施工時如損壞地下管線、鄰近建筑物、構筑物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不合理,原因如下:招標文件第87頁合同專用條款2.4.2 B約定發包人提供的施工條件“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在開工前三天提供”。可見如果由于發包人提供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不全或不準確造成的損壞應由發包人承擔費用。建議改為:①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樹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承包人施工時應根據發包方提供的基礎資料探明并負責保護,施工時如損壞地下管線、鄰近建筑物、構筑物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因為如果由于發包人提供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不全或不準確造成的損壞應由發包人承擔費用。
答:按招標文件規定,不作修改。
四、招標文件第97頁第8.8.1條關于修建臨時設施費用承擔的約定①承包人的臨時用地(含項目部駐地等)租用費(含拆遷補償)、臨時用地的環保、恢復、臨時用地的青苗補償及地面附著物拆除等費用均由承包人負責,以上費用在投標報價中綜合考慮,不合理。因為安全文明措施費未包含租用費及拆遷補償、青苗補償....等詳見附件《桂建【2006】22號文附件一》建議改:為承包人的臨時用地(含項目部駐地等)、臨時用地的環保、恢復均由承包人承擔,租用費(含拆遷補償)臨時用地的青苗補償及地面附著物拆除均按簽證處理。
答:按招標文件規定,不作修改。
五、招標文件第99頁第G條“對于法律、法規、規章或有關政策出臺導致稅金、規費、人工工資單價等發生變化,并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自治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根據上述變化發布的政策性調整,承包人不承擔此風險,應按照有關調整規定執行,乘以下浮系數后進行調整。”因為市場人工單價遠遠高于定額的人工工日單價,市場上一個普通工日都為250元/個,所以承包人對人工工資等發生變化也承擔拉相應的風險還要乘以下浮系數。不合理不符合政策規定,建議取消”乘以下浮系數后進行調整”此句。
答:按招標文件規定,不作修改。
六、招標文件第101頁第,第11.1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④合同中約定的可調整材料,按以下方法調整:D、“因材料價格波動引起的合同價款調整,均應乘以下浮系數。”不合理。因投標單位已承擔了招標文件要求的10%材料價格風險,再讓投標單位對材料價格波動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均應乘以投標下浮系數是不合理的,是重復下浮了,建議取消這一條款。
答:按招標文件規定,不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