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投標人資格要求:
3.1.1 投標人須具有合法有效的企業營業執照;
3.1.2本次招標要求投標人須具備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及以上資質,并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相應的施工能力。
3.1.3 投標人在寧波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中信用等級(施工)須具有 C 級及以上(以開標之日所在季度的寧波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提供的信息為準);
3.1.4企業注冊地在浙江省行政區域以外的投標人已通過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備案登記;
3.1.5投標人須在系統錄入信息的,其相關內容已經該系統審核通過;
3.1.6人工工資擔保須在系統中顯示:
①已在寧波市行政區域內審核通過(適用于企業注冊地為寧波大市范圍內的投標人);
②已在寧波市海曙、江北、鄞州任一一區審核通過(適用于企業注冊地為寧波大市范圍外的投標人);
3.2 投標人擬派項目經理資格要求:
3.2.1 擬派項目經理須具備注冊建造師(含年齡在60周歲以下的臨時建造師)二級及以上,并具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證)資格 ,注冊專業為市政公用工程;
3.2.2 擬派項目經理須在系統錄入信息的,其相關內容已經該系統審核通過;
3.2.3擬派項目經理不得有正在被寧波市鄞州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曝光臺公示或被鄞州區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投標資格且在處罰期內的不良行為記錄;
3.2.4擬派項目經理不得有其他在建項目,具體任務量控制必須符合《寧波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項目管理人員配備管理辦法》(甬建發[2016]200號)文件規定。
3.3 其他要求:
擬派項目經理在“寧波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有未解鎖項目的,視同有在建項目,因特殊情況未能解鎖的,須在資格審查申請文件中,提供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相關機構確認的項目完工證明材料。
3.4本次招標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3.5 投標人及擬派項目經理無不良行為記錄(不良行為記錄界定的范圍為:國家、浙江省、寧波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停止投標活動且處在被停止投標期間內);
3.6投標人及其擬派項目經理經人民檢察院查詢近五年(2012年1月1日以來)無行賄犯罪記錄。開標結束后,招標人將通過人民檢察院的查詢系統對中標候選人及其擬派的項目經理2012年1月1日至今的行賄犯罪記錄進行查詢,若有行賄犯罪記錄,則取消中標候選人資格。
4.資格審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