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投標供應商應具生產或經營所投商品的主體資格,參加報價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符合《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并滿足政府采購信息公告上提出的條件,同時具備:
(1)投標人應是在中國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合法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2)具有省級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安裝、維修三級及以上資質;
(3)投標人若非產品制造商,所投產品(如硬盤錄像機、攝像頭、紅外報警器等設備)必須提供國家安全防范 報警系統產品檢驗報告或公安部安全與警用電子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須的專業技術能力和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
(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無質量投訴記錄;
(6)法人有經年檢合格有效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
3.2 購買談判文件,完全滿足談判文件的實質性要求。
3.3 生產、銷售或使用的產品符合中國政府規定的相應技術標準和環保標準。
3.4 有能力提供采購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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