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人應當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證明文件;
(二)投標人近期的財務狀況報告(可以是上一年度或上一季度的報表);
(三)稅務機構出具的投標人上一年度或上一季度的依法繳納稅收的證明,或者提交從稅務機構網上下載的依法繳納稅收情況證明;
(四)投標截止當月或者近三個月有社保機構出具的社保繳費證明并加蓋證明專用章,或者提交從社保機構網上下載的社保繳交情況證明;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或者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因違法經營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限已屆滿)的書面聲明;
(六)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投標人不滿足上述規定的基本資格條件或提供資格證明文件不全的,其投標將被拒絕,以上資格證明文件為復印件的,須加蓋投標人公章,且原件備查。
采購人根據采購項目的要求規定的特定條件:
(一)合同包一的投標人必須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或建筑智能化工程設計與施工一體化二級及以上資質。
(二)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投標人不滿足上述規定的特定條件或提供證明文件不全的,其投標將被拒絕,以上證明文件為復印件的,須加蓋投標人公章,且原件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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