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應商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登記注冊,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基本資格條件,并在響應文件中提供相應證明文件或做出書面聲明:
1.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并提供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等資格證明文件;
1.2提供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稅務登記證書、納稅證明及社保繳交證明等);
1.3提供履行本項目合同所必須的設備(設施)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
1.4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開業不足3年的,自開業以來)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以及供應商目前未處于被責令停業、取消、暫停投標資格狀態的書面聲明。
1.5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2.供應商必須提供法定代表人對供應商代表的授權書原件(供應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及供應商代表的身份證復印件。
3.本項目不接受以聯合體形式參加采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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