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投標人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3.經營業績良好,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4. 提供2012年至今30萬以上的同類項目業績合同( 提供與采購單位簽定的正式合同復印件,原件帶至開標現場備查);
5.提供投影機、實物展示儀、電子白板、計算機、中央控制器、講臺、無線擴聲等生產廠家原廠項目授權及售后服務承諾函;
6.投標人必須提供檢察機關出具的近三年內“無行賄犯罪行為證明”(原件);
7.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法釋[2013]17號)》第六條規定,投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不得參加投標;
8.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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